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044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5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45C18B。
法定代表人:刘兴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该公司监事。
被告: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8幢2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036138Q。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生,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桃园路(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南校区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92054881。
法定代表人:列梓威,(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104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2年7月18日,被告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滁州市××路××号(银润·明珠城A区)1幢住宅901室房屋、滁州市××路××号(银润·明珠城A区)22幢住宅1601室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滁州市××路××号(银润·明珠城A区)1幢住宅901室房屋、滁州市××路××号(银润·明珠城A区)22幢住宅16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