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044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5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45C18B。
法定代表人:刘兴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8幢2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036138Q。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桃园路(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南校区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592054881。
法定代表人:列梓威,(职务不详)。
申请人滁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6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滁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天诺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银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9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