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执42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市聚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广州市聚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4425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欠款本金60000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采取委托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分别为京N0××××和京NN××××号车辆两辆,查封期限:2021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账号(3930××××2172)、中信银行账号(8110××××9612)、兴业银行账号(3212××××7785)、广发银行账号(1371××××9763)和被执行人广州市聚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05××××0388、4405××××0789)内的银行存款并扣划了人民币120704元,冻结期限: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8日止,扣除执行费1710元后,已将执行款118994元退发给申请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118994元。
2021年11月25日,本院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制作了执行笔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冻结的账号金额较少,不予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7执42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毅雄
审判员  周 超
审判员  李长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