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4775号
原告:广州芬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二路236号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153064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黄埔大道东路983号34楼16、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402746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芬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芬奇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芬奇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广州芬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