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祯健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6165号
原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B8栋第三层3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04569642X。
法定代表人:彭坤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祯健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1号国祯养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9342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祯健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7元,减半收取为6304元,由原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宗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