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昱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2民初755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钦鹏,莱阳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昱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昱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工程款77523.1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承包了第三被告的综合研发楼的建筑施工工程,第一被告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第二被告,2018年1月,原告从第二被告处承包了该综合研发楼的水电安装工程。截止到2018年12月21日,三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7523.1元,并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尚未支付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