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224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坤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