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2执保159号
申请人: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B8栋第三层3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04569642X。
法定代表人:彭坤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蓝海路2号蓝色智谷园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6884157F。
法定代表人:于柯,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5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50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维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