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619镇江**管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619号
原告:镇江**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R1C99U,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成荣,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04569642X,,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彭坤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镇江**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