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亿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财保9号

申请人:安徽省亿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内蒙古路交口庐江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76047K(1-1)。

法定代表人:潘大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益,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想,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304569642X。

法定代表人:彭坤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亿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亿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宣城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136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亿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天医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宣城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13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亿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跃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