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11450号
原告: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白山路11号自编10栋03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653990XG。
法定代表人:魏永镜。
被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