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339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15号6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739482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白山路11号自编10栋03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653990XG。
法定代表人:魏永镜。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方科技大学,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55210930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方科技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方科技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3.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4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