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4795号
原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天目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36866763Q。
法定代表人:于九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75(已减半),由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