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9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市远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卢俊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学,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远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远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528执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赵丽卓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