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来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自来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18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自来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越秀供水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在诉讼中的权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营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