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18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自来水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越秀供水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在诉讼中的权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 营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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