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24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迪比利豪庭9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056825078N。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代理人:***,女,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受理执行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2020)粤122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人民币438199.50元给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并自2019年10月1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邮寄或者其本人没有到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也通过线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除房地产及部份存款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作出(2020)粤1224执1418号执行裁定书对权属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涟源市马家境的房地产[不动产证号:涟房权证2005字第0×**号]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四、本院依法对***、**名下的存款共人民币13196.07元予以扣划。
五、申请执行人表示现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具体执行线索。
六、本院已作出了(2020)粤1224执1418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224执14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淑慧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