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24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怀集县怀城镇迪比利豪城9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056805078N。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粤1224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邮寄或者其本人没有到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通过线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委托阳春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粤1224执300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224执3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淑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