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24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街道大象片区N-3-17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056805078N。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集县德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龙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L141523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执行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怀集县德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2021)粤1224民初3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怀集县德奥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确认,被告怀集县德奥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7485元,受理费4626.5元,保全费3246.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815.27元(截至2021年11月4日),税金30000元,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合计574173.2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224执794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