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24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街道大象片区N-3-17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056805078N。
法定代表人:**杨。
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中和街道中和大道二段99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037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224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货款136004.1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2806.39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及财产保全费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中和支行5116××××0014账号存款在人民币170000.00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3602××××5276账号存款在人民币200000.00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1101××××5005账号存款在人民币200000.00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224执2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以上银行账号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