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4民初2145-2号
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迪比利豪城9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056805078N。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二十三号西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627863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78.26元,减半收取计1389.13元,由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