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4民初804号之一
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迪比利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8N。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6712T。
法定代表人:**1。
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昌兴公司)与被告广东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2020年6月17日,原告奇昌兴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昌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0.24元,减半收取计5055.12元,由原告奇昌兴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