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粤01民终10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镇九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3栋第8层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广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渝星,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3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宝能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宝能公司无需支付工程质保金137000元;2.惠盟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合计1990847.3元,至此已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工程增量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行政罚款损失、商誉损失等赔偿要求,亦不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任何形式要求甲方承担该等义务。”由此可知,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宝能公司在支付1990847.3元后已完成所有付款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22年6月15日前(含当日)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9600元(涉案质保金为137000元,按八折收取为109600元)至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账户44×××01,开户行建设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二、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在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向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利息、保全费、保险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财产保全费1205元,由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0元,由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三、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第一条约定支付109600元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四、若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内容,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广州宝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所诉事实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即2022年5月25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官润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戴巧利
书 记 员 林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