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0727号
原告: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0号16楼1601-1606房。
法定代表人:姚迎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3栋第8层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广萍。
原告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以本案诉讼金额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13元,由原告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