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30908号
原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3栋第8层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1035284E。
法定代表人:叶广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渝星,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广州宝能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CC0XJ。
法定代表人:高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范玥昕,均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盟公司)诉被告广州宝能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并于同年12月24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渝星及被告宝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32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函及代理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函所支出的3000元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参与广州宝能金融中心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工程项目的投标,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420000元。现该项目早已确定中标人,原告作为未中标人,多次函告被告要求退还上述投标保证金,被告无故推诿。2021年8月16日,原告委托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出《律师函》,但原告之后只退回20万元,至今尚欠22万元仍未退还。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规定“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投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申请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投标保证金原则上退入缴纳账户,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文件上须注明投标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退还时间参照投标须知相关条款”。综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根据我方招标文件以及投标须知,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但是涉案项目的定标工作并未完成,合同也未签署,也没有向原告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因此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尚未成就,且被告也无需支付利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被告宝能公司发布《广州宝能金融中心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就广州宝能金融中心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人需交纳投标保证金420000元,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投标人,同时载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15时,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日历90天,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申请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后原告惠盟公司参与投标并于同年11月17日向被告宝能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420000元。2021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退还上述保证金,同年9月22日及10月26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退回保证金合计200000元。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出示2021年10月22日被告与广州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洽谈记录》、相关授权委托书、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投标说明函》,欲证实目前涉案项目尚未定标,更未签署合同,未达到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同时被告还陈述称,虽然目前项目的招标工作还在进行,但为了与原告今后长期友好合作,所以被告先行向原告退还了部分保证金,且被告之前也跟原告有过协商,约定在2021年11月退还全部保证金,只是后来原告工作人员没有沟通传达好,所以原告才起诉。原告不认可被告的陈述,并称招标文件显示的招标有效期早已截止,现投标有效期已届满,被告应一次性向原告退还保证金,而非分期支付。
上述事实,有《广州宝能金融中心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招标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客户专用回单、律师函等书证及双方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本案中,被告宝能公司对广州宝能金融中心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单位参与投标,属于该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原告惠盟公司报名参加投标,并交纳了保证金420000元,双方之间构成招投标合同法律关系。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被告宝能公司虽称目前尚未确定中标单位,但招标公告所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早已届满,即便如被告所述因合同条款问题未能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但被告亦应重新招标,且原告在与被告就保证金问题交涉后,被告亦退回原告200000元,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退回投标保证金220000元的意见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招标文件虽多处载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制定机关国务院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1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03.02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该内容显然有违上述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按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一并支持,但根据本案情况,本院将该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本案立案之日。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函费用3000元的意见,因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证实,且该主张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宝能华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原告惠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元,由被告广州宝能华南有限公司负担229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广州宝能华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4670元,本院退回727元,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原告3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治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兴昊
书 记 员 禤培欣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