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兴路13号博美堂大厦第6楼615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坚周。
委托代理人:李乐意、王木蕾,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谢东伟。
本院受理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718066.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88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0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302执1303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家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