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3060号
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朱伟东。
被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兴路。
法定代表人:洪坚周。
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3.64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欧又玮
书 记 员 严文英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3060号
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朱伟东。
被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兴路。
法定代表人:洪坚周。
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3.64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伟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欧又玮
书 记 员 严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