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塔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4民初1178号
原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兴路13号博美堂大厦第6楼615房。
法定代表人:洪坚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一鸣,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塔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平陵镇晨光村动旗岭金龙大道边(塔牌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伟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开玫,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厚,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塔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37元,减半收取为20718.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5718.5元,由原告惠州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伟
人民陪审员  张盛展
人民陪审员  黄铭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梁晓惠
书 记 员  何紫程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