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川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1804号

申请人:河北川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铜冶镇宿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9413356G。

法定代表人:邢金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申请人: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387236434。

法定代表人:米立群,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川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川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川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营销服务部提供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