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222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彬,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
法定代表人:米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恒山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丙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彬、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