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222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彬,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

法定代表人:米立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恒山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丙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彬、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