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3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镇府前街北侧聚鑫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生,执行董事。
被告: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
法定代表人:米立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树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吉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