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0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387236434。
法定代表人:米立群,职务:该公司执行*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川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铜冶镇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9413356G。
法定代表人:邢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园园,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川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施工工程量究竟有多少,上诉人原审中是否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若已提交应依法对施工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上诉人施工工程是否已实际交付并已超过质保期,故上诉人***是否应予退还,重审时应予核实并依法公正裁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