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107国道东滹沱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定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131号。
法定代表人米小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诉讼中未收到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故本案纠纷双方是否约定了管辖,上诉人不得而知,故提起上诉恳请依法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正定县工业园区,属于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裁定本案由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无不妥。本案纠纷属专属管辖,双方是否存在管辖约定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