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670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裙楼*层**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桥东新南路31号恒展大厦B座3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麦兴路*号*栋*层5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荣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麦兴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荣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7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3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1055133.85元、复息26489.21元(暂计至2016年10月13日,以后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桥西五四路8号的房屋所有权(即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00143051号);位于惠州市桥西五四路8号的国土使用权【惠府国用(2014)第3020500001号,惠府他项(2014)第260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在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荣阳置业有限公司对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贷款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57076元,保全费5000元,由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荣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荣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桥××××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2400.3平方米),上述该房产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建诚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870.13万元;经本院进行一拍、二拍、变卖,都无人竞拍,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不同意以物抵价,导致该抵押财产现无法处置。本案执行费90944元,被执行人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本院。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2执67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名桂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荣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雄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