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3执4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的(2016)粤1303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638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承担本按诉讼费698元、执行费867.4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到庭交纳了6900元;同月19日,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295.49元;同年6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账户汇入1359元,三笔款项共计68554.49元,该款扣除执行费867.47元,余款67687.02元(含本金63800元、一般债务利息1726.85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462.17、诉讼费69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供水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3执475号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