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3民初3641号之二
原告:惠州鑫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沙解地方屋路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慧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绮姿,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家男,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海景二路壹海中心一区一栋907。
法定代表人:胡友康。
被告: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路水源大厦6-8楼。
法定代表人:陈杰。
原告惠州鑫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水源环保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庭外和解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故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鑫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88元,共1788元,由原告惠州鑫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智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