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鑫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鑫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深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民初4763号
申请人:惠州鑫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慧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绮姿,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家男,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深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罗会连。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8575元,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深创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运营管理部账户44×××33的存款2185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权利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新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志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