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2637号
申请执行人:***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油麻墩88号。
法定代表人:曾慧文。
委托代理人:曾绮姿、赵美宝,系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拾围矮岭村。
法定代表人:杨俊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303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经双方确认,由被告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7000元及违约金41000元,合计人民币368000元(大写:叁拾陆万捌仟元整)了结本案;二、上述款项368000元(大写:叁拾陆万捌仟元整),被告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后视为被告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三、若被告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未付的工程款项327000元及违约金91500元(违约金以工程总价款人民币610000元为本金,按照15%比例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后,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均不得就本案向对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五、本案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案号为(2022)粤1303执263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
2022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绮姿律师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杨俊标到庭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确定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22年7月12日尚欠申请执行人***业水电安装工程工程款人民币327000元及违约金91500元,合计人民币418500元(大写:肆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二、上述款项418500元(大写:肆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淡水支行;开户账号:×××75),支付后视为被告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三、若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四、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后,则申请执行人不得就本案纠纷向被执行人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就本案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的冻结和查封;六、执行费6178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前缴纳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七、受理费4450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业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和解需长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余学全
审判员 胡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栢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