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10399号
申请人:清远市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自编号02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申请人: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毅力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彭某1。
本院在审理清远市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清远市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6410.95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清远市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龙塘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446***********491。
上述财产保全金额为896410.95元。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洁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