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佳兴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佳兴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68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佳兴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A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596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兵,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上诉人深圳佳兴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请求:1.佳兴公司出具离职证明;2.佳兴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拖欠工资人民币16698.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佳兴公司仲裁反请求:***支付因其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费55542.59元。
仲裁裁决:一、佳兴公司于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18年4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的工资10913.92元;二、佳兴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三、驳回佳兴公司的反申请请求。
佳兴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佳兴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4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正常上班工资;2.***支付因其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费55542.59元。
***一审反诉请求:佳兴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拖欠工资16698.40元。
一审判决:一、佳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8年3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工资10913.92元;二、佳兴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三、驳回佳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佳兴公司负担。
上诉人佳兴公司的上诉请求:1.佳兴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3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正常上班工资10913元;2.***赔偿因其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5542.59元。事实和理由:***应当承担其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没有依据,其没有责任。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述称“我方对被告要求支付工资认可,但是工资应该是10913.92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不开庭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新华保险打印单,证明新华保险公司已经受理***的赔偿;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借记卡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本人垫付款项有银行对账依据,本人确实为公司垫付了现金。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这是案外人***的保险单据,不知道被上诉人如何取得;2.保险单赔付总额为11757.72元,被上诉人因为自己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52642.59元,差额巨大;3.给公司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方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在工作中没有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给公司方造成巨额损失的责任。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银行流水上面所标记的支付数额并没有真实写明属于什么费用,办公桌、停车费、买菜、支票等文字是被上诉人在银行流水打出后添加的,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因此为公司垫付了所谓的费用,公司不予以承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其2018年3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正常上班工资10913.92元”没有提起上诉,上诉人一审庭审中亦确认公司欠付工资10913.92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支付其经济损失55542.59元应否支持。法律规定:“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首先,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多次存在工作失误,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具体的经济损失,且上诉人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超出法律规定;其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而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劳动报酬与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的经济损失显然不具有对等性。故上诉人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佳兴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佳兴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许海锚
审判员*丹妮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