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0327号
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沙湖社区锦龙大道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108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仕军,广东启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道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4号楼901、902、903、904、905、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3490336A。
法定代表人:桂宏林。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550.17元,保全费1786.77元,由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5.08元,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为2550.17元,本院退还其1275.09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