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博感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10民初4963号
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仕军,广东启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博感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博感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2月18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保全费1350.18元,合计316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