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10民初504号
原告: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25390F。
法定代表人:余小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108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顺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10号办公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0018U。
法定代表人:**真。
被告:**,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顺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