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顺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10执保9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小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顺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10号办公室6楼。
法定代表人:**真。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顺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粤0310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2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xxx86账户、00×××94账户,被申请人深圳市顺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xxx00账户的存款,2019年12月18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真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深房地字××号),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273,400.00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19)粤0310财保228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xxx86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273,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94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273,4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顺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xxx00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273,4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真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深房地字××号)的轮候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