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知民初251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被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源,董事长。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然
审 判 员  王颖鑫
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庞海龙
书记员张梦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