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顺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民初5359号
原告: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25390F。
法定代表人:余小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10844。
法定代表人:刘源。
被告:深圳市顺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10号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0018U。
法定代表人:刘学真。
被告:刘学真,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刘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述原、被告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前海恒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琼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