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751号之一
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10844。
法定代表人:刘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南路28号明德居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333XR。
法定代表人:李科枝。
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元、保全费107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