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31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沙湖社区锦龙大道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108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28层28E-H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7563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63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22)粤03执24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