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6274号
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沿江村沿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0248220H。
法定代表人:张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96450K。
法定代表人:陈祖之。
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12元,减半收取计1070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706元(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粤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许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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