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建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建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门大街177号综合楼右侧十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温子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401。
法定代表人:杨艳华。
原审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水。
原审被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汕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同德路悦和楼2号2楼北。
法定代表人:黄春青。
上诉人惠州市建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汕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2民初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赖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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