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13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卢山村委会推荐的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A区8-4号(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922266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花社区环镇路2号聚福广场四楼4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H77138。
法定代表人:郑海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96450K。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海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1月6日以各方就劳务报酬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03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云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